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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
 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

  附件:         

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              哈尔滨
  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                黑河
  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哈尔滨
  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               佳木斯
  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               牡丹江
  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              齐齐哈尔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               长春
  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
  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                吉林
  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                延吉
  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沈阳
  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大连
  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               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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