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四)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六)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七)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八)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九)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十一)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十二)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三)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四)空转虚收税款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