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20日 国税发〔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