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346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银行)需要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比照《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中第三条的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二)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
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并需列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