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 证监期货字〔2001〕29号)
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境外期货业务风险,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按照《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企业应该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有效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 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应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
第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企业的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企业的境外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应体现管理的垂直性、业务的相互制约性以及职责的分离性。
第八条 企业应由一位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境外期货业务。
第九条 企业可专设境外期货交易部门,也可在原相关部门设置相应岗位。
第十条 企业应设置交易、结算、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合规、档案管理等岗位。各岗位应职责明确,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除结算和资金调拨,其它各岗位不得相互兼任。交易、结算、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的报告路线应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