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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证监会计字〔2001〕60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金融类似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分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

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背景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证委发〔199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B股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等文件,对金融类似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表明,这些公司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通常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分类两类,一类是由于两份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导致的,它又可分为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和公司在备选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另一类则是因采用的会计估计不同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上的差异通常即属此类。这些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它们往往对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3号、5号、7号与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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