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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失效]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在海关接受被估的进口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国家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三)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利润和一般费用”应当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供的资料来确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与在境内销售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在境内销售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来确定。
  “一般费用”包括有关货物销售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应当根据境外生产商提供的有关生产进口货物的账册为基础确定。
  “利润和一般费用”应当根据境外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来确定。如果该资料所反映的数据与其他生产商向境内出口销售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数据不一致时,海关可以使用其他资料来确定。
  “一般费用”包括有关货物的生产和销售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四十五条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其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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