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
(一)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
《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配额招标过程中,如发现中标结果出现较大比例明显违背价格规律的异常情况时,招标委员会经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可对上述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
《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或其成员、招标办公室或其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收回其该商品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2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浪费全年中标配额〈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商品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一)企业年度转让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其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不予处罚;转让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公开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时,其超过部分的数量将在第二年公开招标的投标数量中予以扣减。
(二)企业年度转让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其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不予处罚;转让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数量〉协议招标中标配额总量的20%时,其超过部分50%的数量将在第二年协议招标的投标数量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