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1、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2、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二)协议招标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1、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协议招标最低价格,具有协议招标资格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协议招标最低价格的价格投标,待公开招标后,企业协议招标中标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同次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的间隔日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如某企业公开招标中标价格≤该企业协议招标投标价格,则该企业协议招标中标价格=其协议招标投标价格;
(2)如某企业公开招标中标价格〉该企业协议招标投标价格,则
该企业协议招标中标价格=该企业协议招标投标价格+(该企业公开招标中标价格-该企业协议招标投标价格)×S
(0≤S≤1,S为用于确定企业最终协议招标中标价格所设系数)
2、(1)企业协议招标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
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招标办公室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
如初审结果未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在指定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公布协议招标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