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八条 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对具体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一)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中标量的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标最高投标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标最高投标量=外经贸部核准的该企业年出口规模×Z-该企业本次协议招标已中标数量(0≤Z≤1,Z为本次招标数量占全年招标总量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事项方面,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政策。
(二)在协议招标中,最高投标数量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数量确定。
第九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
在确定投标企业资格时,如需参考企业出口供货实绩,出口供货实绩由招标办公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予以审核,并经招标办公室电脑核查系统确认后方可有效。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
第四章 评标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合格标书。
第十二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二)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