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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负责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单据,包括:《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一)、《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二)、《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三)等;
  (六)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七)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注册资本、该项招标商品出口额和/或出口供货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
  (二)协议招标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前3年该招标商品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
                       实际年平均出口金额
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实际年平均出口数量×X+---------×(1-X)
                        全国平均出口单价
+平均年供货数量×Y 0≤X≤1 0≤Y≤1,
  X表示实际年平均出口数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的比例所设系数。
  Y表示平均年供货数量占平均年出口及供货数量的比例所设系数。如企业实际年平均出口数量〉平均年供货数量,则Y=0。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出口价格高于全国平均价格水平一定比例;
  (2)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在结案后3年内可在投标资格方面享受优惠。
  第七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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