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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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