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应加大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早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的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做出安排。明确、落实报表审核及数据核对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地方审核工作在组织方式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逐户送审、业务处轮审、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并对审核结果做好登记和记录,报表数据通过各方面审核并核对一致后,填写《地方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意见登记表》(附件二),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中央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应认真做好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与财政部国库司出库拨款数的核对工作。
(二)报表审核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度。1、地方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下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验审;2、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中央直管企业、集团至少应从第三级次进行验审;3、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严禁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审核工作包括政策性审核和填报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填报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填报、编制、汇总方法的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应对照报表编制相关文件检查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在此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年度间指标变动的合理性等。除文件和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外,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的过录表查询、审核等功能加大人工审核、核对工作力度,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质量。
(四)在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中要强化层层考核机制,将各类报表的审核结果纳入年度报表考核范围,对各项考核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核计分标准仍比照财统函〔2002〕28号文执行,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
(五)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应在全国统一验审前做好所有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审核工作,力争在全国验审会上一次通过。凡在全国验审会上存在基层企业、单位数据有误的,一律带回从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限期重新上报,禁止在全国会审会上突击调整基层企业、单位报表数据。规定上报期后的15日内为数据反馈和调整期,凡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在调整期内及时完成数据的调整、重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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