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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失效]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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