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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2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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