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 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一系列政策规定,现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 (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 (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