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
《规范》第
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㈠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㈠、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三)
《规范》第
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
《规范》第
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
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
《规范》第
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早与报关单及电子账册的一致性。为此,
《规范》第
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