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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
 (2001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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