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海关总署令
(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兔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200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
(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