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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年度检验。
  有关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按业务检查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年检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事务所年检工作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协的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事务所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资格和数量;
  (三)注册会计师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
  (四)当年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
  (五)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情况;
  (六)会费缴纳情况;
  (七)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八)应当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并接受省级注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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