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公平竞争,推动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要求,以及《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彩票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五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