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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出售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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