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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第九批骗购外汇企业(部分)给予行政处罚的通报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
  地  址:厦门市莲花南路6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87750000日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c30964--020125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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