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会、建设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中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计高技〔2001〕1996号 2001年10月19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为适应工程建设项目中软件开发与购置费用所占比重提高的新情况,需对有关工程概算的处理作出规定。经研究,现就工程建设项目中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凡涉及计算机软件(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等)购置的,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初步设计时,计算机系统集成或软件购置的费用应列入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
二、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信息系统集成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计算机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