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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付的各项税金。
  22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后端申购费、红利再投资手续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与业务有关的款项。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成交日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按卖出证券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款。
  24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向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5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预提计入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301 实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额。
  二、实收基金的核算原则: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赎回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减少。
  三、实收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封闭式基金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基金单位发行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开放式基金
  1、基金认购业务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基金申购业务
  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基金赎回业务
  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
  311 未实现利得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形成的未实现利得。
  基金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实现利得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未实现利得的账务处理:
  (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投资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
  (二)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三)在配股缴款期限内未实施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五)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投资估值增值”、“未实现利得平准金”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实现利得。
  313 损益平准金
  一、本科目核算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金,如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分配收益。
  二、损益平准金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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