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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本科目应按配股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
  15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待费费用的账务处理:
  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估价值与其成本的差额。
  二、投资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投资估值的账务处理:
  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所估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增值,贷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减值。
  201 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二、应付赎回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二)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三、应付赎回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支付投资人赎回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
  202 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二、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向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支付赎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应付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12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基金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21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二、应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成交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成交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股票投资”、“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三)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券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223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卖出回购证券利息等。
  二、应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按借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卖出回购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5 应付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
  二、应付收益的账务处理:
  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资人将收益转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27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二、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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