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111 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二、证券清算款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
11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二、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股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113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能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回的各种利息,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买入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债券除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收债券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上市债券,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卖出非上市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证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到期返售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14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不含申购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二)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三、应收申购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有效申购款,借记本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119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
二、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项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1 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
二、股票投资的核算原则: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