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由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社团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社团申请注销后,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其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1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对所挂靠的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报批社团编制;
(三)审核、报批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指导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五)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社团的涉外活动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六)审核、报批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
(七)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九)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
(十)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常设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须征求挂靠单位的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批准。
(四)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进行初审,经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审核,报民政部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