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除具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等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报送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的社团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挂靠单位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社团修改章程,自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