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教厅综〔2001〕24号)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部制定了《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教育类和挂靠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类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以及校友会等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接受教育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对其主管的社团实施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五条 教育部办公厅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教育部相关业务司局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重大活动的审批,并协助办公厅办理社团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接受社团挂靠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指导社团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要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团成立要符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不得成立与已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相同或相似的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