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药品招标收费的监管。要加大药品招标收费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收费中的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规范药品招标收费行为,是保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药品招标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本通知要求,该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降低,该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维护正常的药品招标收费秩序。有关清理情况请于11月31日之前报国家计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附: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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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 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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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以下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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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500万元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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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万-1000万元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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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万-5000万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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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万元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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