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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外经贸配管发〔01〕配发字第6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31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负责签发下列一般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及一般进口许可证:
  1、成品油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腊油、燃料油
  2、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3、监控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
  5、光盘生产设备
  6、天然橡胶
  7、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照相机及其机身
  9、手表
  10、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6-10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北京市企业发证
  11、汽车轮胎
  12、消耗臭氧层物质
  说明:第11、12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发证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1项仅对联系地区内外资企业及特区自用签发
  2、燃料油
  3、天然橡胶
  说明:第2-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签发
  4、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5、照相机及其机身
  6、手表
  7、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4-7项仅向地方企业签发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轮胎
  2、消耗臭氧层物质
  3、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4、照相机及其机身
  5、手表
  6、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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