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出口本《目录》所列商品(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中央管理的京外企业,出口需由许可证局或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许可证商品,从其规定;其它商品的出口按本《目录》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八、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九、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按附件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管理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01〕配发字第61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31日
附件: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1、玉米
2、煤炭
3、原油
4、成品油
5、重水
6、监控化学品
7、易制毒化学品
8、棉花
9、小麦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活牛
2、活猪
3、活鸡
4、牛肉
5、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