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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黑龙江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项下的出口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外),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为次年2月底。
  (二)对不占用配额的许可证管理商品,如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白银,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对加工复出口白银还要加验外经贸部批件。
  (三)对不占用配额的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如进口原油加工出口成品油和石蜡、食糖和锌锭(锌及锌基合金),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按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部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三)条中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给予必要的延期。
  六、黑龙江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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