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2年出口
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配管发〔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为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对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外经贸部确定了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种。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发证商品为37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9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些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上海、大连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商品指定上海(吴淞、虹桥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对韩国大蒜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和青岛特办签发,仍按外经贸部《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签证有关事项的通知》(〔00〕)外经贸配管函字第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持《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黄联)、出口合同及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向许可证局申领(山东省企业向青岛特办申领)对韩国出口大蒜“出口证书”。《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黄联)由许可证局和青岛特办存留。企业凭“出口证书”向各特办(青岛特办按原规定办理)申领本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许可证。各特办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出口证书”号码,并留存“出口证书”的复印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