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