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号)
《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12月24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产品免检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