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
第三章 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以退还份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声明保单费用或利益的同时,应当:1、明确表明保证保单费用或利益;2、对于现在适用于保单的利率、费用等因素的非保证性和保险人变更这些因素的权利作出说明;3、如果非保证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这一上限;
(二)描述保单价值时应当同时说明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在宣布结算利率时,应当说明决定该利率的频率和时间;
(四)如果某项声明指出该保单是指数关联的,应当说明相关联的指数。另外,还应说明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和时间,以及为达到该结算利率对指数作出的调整;
(五)描述非保证的利益时,应当声明这些利益是非保证的。
第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险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三)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险保费);
(四)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七)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