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当专家被确定参加招投标评审活动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向专家递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10月17日
附: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
第一条 熟悉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或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第三条 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其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审核时间,一般单机不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参加评标工作时,主要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条款要求。
第五条 受聘参与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通告,同时在两年内不予受聘: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