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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失效]

  第八条 专家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九条 专家审核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需将专家审核招标文件的所有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并同时将专家审核意见的原始材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机电办在收到上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条 承担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评标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十一条 对评标公示有质疑或投诉的项目,经相应机电办处理需重新评标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则应从国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再评标工作。评标结果通过网站报送相应机电办。
  第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在抽取时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选择,但必须同时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家推荐表提交网站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向网站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网站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
  第十四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需报相应的机电办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已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已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送专家审核时,只需注明招标编号,无需注明买方和委托;开标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向所聘专家公开其即将要参与评标项目的任何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招标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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