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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要严格认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工作。认定申报材料务于10月30日前,报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

             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5.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6.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卫生部卫药字〔1989〕第10号)
  7.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8.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药管安〔1999〕401号)
  10.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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