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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
  (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二)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程序,明确各自职责。收到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与明细票据后,要认真核对,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更正。
  (三)个人帐户要按月记帐。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地区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对帐时间为每年的4至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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