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调解人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要重视解决新建小企业和未建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争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当地。
四、遵循三方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坚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汇报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及仲裁委员会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坚持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注重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办案工作,使评查工作收到实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自身监督和对所辖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
五、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面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仲裁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人员不足的应当及时增加。工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代表组织要保证兼职仲裁员到位,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要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对仲裁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法乱纪的仲裁办案人员,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