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
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
转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7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问题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1〕45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尽快落实实施。对建议破产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企业关闭破产预案(一式5份),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要尽快组织审查。
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是国务院对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希望有关各方积极支持有色下放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同时,有关省(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色下放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
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问题的请示
(国经贸企改〔2001〕456号)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及原有色金属局组成专门班子分别与30个省(区、市)政府进行了商谈,对地方政府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进行了分类汇总。现将企业关闭破产及债权转股权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关闭破产问题
在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商谈过程中,有24个省(区、市)政府提出需要关闭破产企业94户,其中:矿山企业43户(含非独立矿山24户),工业企业23户(含非独立法人企业2户),商贸企业28户。94户企业总资产121.3亿元,总负债141.8亿元,在职职工11.86万人,离退休人员6.7万人。涉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82.2亿元。
据经贸委调查了解,43户矿山或因资源枯竭,或因无法在现有条件下实现经济开采,均属长期亏损,扭亏无望;23户工业企业因产品无竞争力、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必须关闭破产,其中有3户因兼并不成功要求改为破产;28户商贸企业中有21户资不抵债,另7户属虚盈实亏。我们原则同意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执行国务院国发〔2000〕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94户企业作为建议破产项目,交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尽快审查认可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办理,条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启动一批,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