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发布日期:2003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