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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
 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1〕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准确计征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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