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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2001年10月1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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