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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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