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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6)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审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呈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审委会;
  (三)审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个人)提供苗种和生产技术,由审委会指定试验单位进行对比验证。
  不按程序办理的,审委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申请水产原、良种审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六条 审委会根据《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
  第八条 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审委会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审定意见由审委会主任签字,报农业部审核同意后,即通过国家审定。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原、良种,由农业部发布公告,审委会予以编号,颁发证书。
  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其中文名称前冠以“GS”两个拼音字母(“GS”为“国”和“审”两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
  第十条 审委会认为需缓审的,应派员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体委员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一条 经过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杂交种等的育成者在申报各级奖励时,其审定证书可以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养殖区域内推广养殖。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审委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第十三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水产新品种、良种、国(境)外引进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准推广,不得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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