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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农渔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印发各地执行。原农业部1992年6月9日颁布的《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
     二、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推广水产原、良种,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本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二)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三)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四)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
  (五)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六)特殊养(增)殖对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二)附件:
  (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2)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3)品种标准;
  (4)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5)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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